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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人社发【2012】6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73号)和《全区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桂推居办〔2012〕1号)精神,加强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使流动人口与常住户口居民均等享受公共就业政策和服务,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不含异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做好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自治区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工作的保障措施,是维护流动人口公平就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维护公平就业的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提出的“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在居住地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统筹解决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流动人口就业纳入就业促进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扶持流动人口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协调公安、财政等部门,摸清当地流动人口的底数,掌握当地流动人口就业情况,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权益保障等各项就业服务。

三、落实政策,全面加强流动人口就业扶持力度

(一)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流动人口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自主就业应进行就业登记,流动人口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可办理失业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桂劳社发〔2008〕199)规定执行。

(二)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落实以下政策:

1.登记失业的流动人口,可在常住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录用登记失业的流动人口,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就业困难流动人口),可在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3.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4.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流动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5.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的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成功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6.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流动人口,可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

四、强化服务,有效保障流动人口公平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提供均等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及按规定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2.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各项创业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援助活动,将流动人口纳入服务范畴,为其提供均等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依法维护就业权益

1.加大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现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约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用工制度的规范化。

2.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定期开展工资支付大检查,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及早介入,及时处理,确保劳动者工资及时发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实行危险岗位和特种作业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制度。积极探索职业病预防工作机制。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五、加强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就业失业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劳动力资源台帐和失业流动人口动态管理台帐,准确掌握其就业失业状况。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管理,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同级公安机关。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效推动当地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