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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一次性告知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一次性告知

 

一、项目名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

二、设立依据:《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46号)第一条、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4150元(2015年执行标准),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1、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平方米。

2、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

3、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二、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市人事管理部门制定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四、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

(四)属于本办法第一条第3项规定的申请人,需提交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城区民政部门复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市住房局审核(市住房局审核→限价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