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服务 > 住房领域 > 保障性住房申请 > 申请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告知

一、项目名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二、设立依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三章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现执行标准为14556元);

3、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为40613元);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是为40613元)。

(四)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并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2、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为40613元)。

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成年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二)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三)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住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文书;

(五)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七)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填写申请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城区民政部门复核→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市住房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