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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申领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的名称、性质

  (一)名称:居民身份证申领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3年6月28日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七、八条规定,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包括: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六、申请材料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薄。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日,交通不便的可适当延长至90日。

  承诺办结时限:60日,交通不便的可适当延长至6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