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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的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03年6月28日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5年6月7日公安部部令第78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系中国公民;

  2、居住在中国境内;

  3、属于申领、换领、补领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填写《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提交本人居民户口薄、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日

  2、承诺办结时限:3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