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服务 > 证件办理 > 护照办理 > 辖区内护照申请、加注、遗失、补办、换领等相关政策

电子护照换发、补发及变更须知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在南宁市(南宁市六县:横县、宾阳、武鸣、上林、马山、隆安的居民除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暂住在南宁市或户口属广西区内其他市县,在南宁市暂住至今满一年的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补发护照:

  (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即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4)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主要指:一是有材料证明前往国家要求持有人普通护照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的;二是护照因质量等问题影响使用的;三是普通护照持有人容貌变化较大,难以辨认的。

  (6)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2、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可申请护照变更加注。加注内容主要指: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加注。

  二、申请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一份。

  2、提供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并提交广西区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申请人须到广西区内具有出入境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照,照相馆名单请登录http://www.nncrj.gov.cn/article.do?method=getArticleInfo&id=81查询,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3、交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注:未满16周岁免交身份证,但须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须提交户口簿首页、本人信息资料页及变更资料页;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对于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要求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向所属单位查询),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如实填写备案人员证明:《关于同意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可到南宁市出入境管理分局领取或登录http://www.nncrj.gov.cn/userfiles/attachment/2012-07-12-16-16-05-902.doc下载),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注:属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须提交市委组织部批件;副厅级以上在职干部申请须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件,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申请须提交单位党委(党组)批件;副省级以上在职干部须提交中央组织部批件;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须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件;属国资委管理的干部,须提交国资委批件;其他人员须提交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批件。

  现役军人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并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户口属区内其他市县的居民,提交在南宁市连续暂住至今满一年的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登录http://www.nncrj.gov.cn/userfiles/attachment/2012-05-30-17-14-06-041.doc下载)。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护照的,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7、因护照损毁、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8、申请护照换发的,交验原持护照和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护照换发、补发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护照变更加注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

  注:需补充材料的自材料补齐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十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迁移的,如原籍地属非按需申领地区,公安机关须发函到原户籍所在地进行核查,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间内;姓名中含生僻字的申请材料,公安机关须进行造字,造字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四、收费标准

  原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换发以及因损毁、被盗补发每本220元(含加注费);护照丢失补发每本420元(含加注费);护照加注每项20元。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2、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公安机关无法判断的,申请人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待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公安机关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4、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

  5、经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6、申请人须在护照签发后6个月内领取,到期未取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并予销毁。

  7、申请表格的签名须在民警受理时当面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