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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普通护照签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公安部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承担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职责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由公安部确定。其中,县(市、区、旗)、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普通护照申请;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机构(以下简称审批签发机构)负责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制证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并制作普通护照。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六、申请材料

  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受理机构应当要求普通护照申请人本人提效如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5日,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日,经批准列可延长至30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依据桂价费字[2000]164号。普通护照(97系列)200元/本,丢失补发400元/本;普通护照贴纸加注20元/枚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289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