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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说明

  受理单位: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范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受理材料:因公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单位应当出具公函(参见《关于查询——出入境记录的函》),交验经办人的工作证件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公函需载明查询的事由、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的起止日期等,并承诺查询结果仅用于公函载明的事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