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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友爱南路-中华支三路的西乡塘区段)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征〔2016〕8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友爱南路-中华支三路的西乡塘区段)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友爱南路-中华支三路的西乡塘区段)。

      (二)项目概况:起点为中华支三路口,沿中华路往东至中华友爱路口。土地级别为工业二级,商业一、二级,住宅二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中华路:68(68号院内的临街围墙、68号与70号相邻二层楼房),70(南铁中华路70栋)、70-1、70-2、70-3、70-4、70-5、70-6、70-6-1,82(82号南宁市火车站站前广场部分构筑物),84(南宁铁道饭店),92(南铁中华路92栋)、92-1、92-2、92-7、92-8、92-9、92-10、92-11、92-12、92-21、92-42,94(94栋)、94(94号旁中华中路社区二层楼房)、94-1、94-2、94-3、94-4、94-5、94-6、94-7、94-8、94-9、94-10、94-11、94-12、94-13,98-1(98-1号院内的大门及二层楼房),100(100号院内的大门及钢架棚)、100(100号1号门大门)、100-1、100-2、100-3(100号1号门大门东侧和西侧100-1、100-2、100-3)、100-1-1、100-1-2、100-1-3、100-1-4、100-1-5、100-4、100-5、100-5-1(100-6)、100-6-1、100-6-2、100-6-3、100-7、100-8、100-9、100-10、100-11、100-12、100-13、100-14、100-15、100-16、100-17、100-18、100-19、100-51,102(102号2号大门)、102-0、102-1、102-2、102-3、102-4、(102号2号大门东侧和西侧102-0、102-1、10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8、102-9、102-10、102-11、102-12、102-13、102-14、102-15、102-16、102-17、102-18、102-19、102-20、102-21、102-22、102-23、102-24、102-25、102-26、102-27、102-28、102-29、102-30、102-31、102-32、102-33、102-34、102-35、102-36、102-37,108、108-0、108-1、108-2、108-3、108-4、108-5、108-6、108-7、108-8、108-9、108-10、108-11、108-12、108-13、108-14、108-15、108-16、108-17、108-18、108-19、108-20、108-21、108-22、108-23、108-24、108-25、108-26、108-27、108-28。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项目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4、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南宁市城市东西向快速路西段(清川大道-北湖南路)工程项目(友爱南路-中华支三路的西乡塘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电话:中华路94号中华中路社区旁,电话:17776266114。

      十、征收咨询电话:0771-2236615。

      十一、监督电话:0771—5623263。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