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项目的重新审核);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四)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非行政许可
(一)排污费缓缴审批;
(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