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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