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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工作;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并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

  三、第七条修改为:“盲人保健按摩经营场所、负责人等原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变更。”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第十四条中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修改为“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认定”修改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出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