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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待遇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三)《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府办[2011]248号)

  

(四)《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府办〔2012〕25号)

  

三、申请条件

  

凡持有南宁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纯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者所在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城市(农村)低保。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一)户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二)提出申请低保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另购建设用地用于自建房的;

  

(三)拥有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家庭成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参与赌博、吸毒、传销等违法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生育,未经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的违法生育夫妻;

  

(七)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家庭情况、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四、申请所需材料

  

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

  

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并提供户口本原件进行查验;

  

5、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有账号页面)复印件(属于银行卡的,为银行卡正面复印件),并提供存折(银行卡)原件进行查验;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证复印件,并提供房产证原件进行查验(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不需要提交);

  

7、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8、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由其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性收证明材料原件;

  

(2)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失业证原件进行查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银行卡的,提交由发卡银行机构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

  

(4)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提交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并提供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进行查验;

  

(5)申请人家庭为诚信计生家庭的,提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家庭证明材料(二女户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交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的,提交所在学校证明;

  

(8)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年统计、价格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核定);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扣除务工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后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规定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八)承包经营收入;

  

(九)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一)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六)救灾救济款;

  

(七)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六、申请地点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七、申请时间

  

城市居民于每季最后1个月5日前,农村居民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前提出低保申请。

  

八、联系电话

  

西乡塘区民政局低保办:3119974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城市居民于每季最后1个月5日前,农村居民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前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不整全部材料。

  

(三)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需要异地调查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民主评议和公示: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将调查核实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和审核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单位(小区、自然村屯)公示7日。

  

(五)审核:公示无异议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六)核对:县(区)民政部门或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需要异地核对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七)抽查和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情况属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批准的,进行公示;不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八)公示:村(居)委会将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

  

(九)发放:村(居)民无异议后,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将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