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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推进我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纳入低保范围。9月1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8月1日起,七城区、三个开发区、横县、宾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 310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 3500 元;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 280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 3200 元,保障标准居全区之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在“十三五”期间,我市将逐年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缩小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差距,实现低保政策性兜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