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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势

财政贴息、补助

        总投资10 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企业重组项目,安排重大产业发展资金通过参股建厂房、交钥匙合作、兼并等多种模式进行投资;或在重大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000 万元的贴息扶持。特大工业项目或重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企业建设生物医药制造、电子信息、铝深加工、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重大先进制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1 亿元以上(含1 亿元)的,给予企业1000 万元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8000 万元—1 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为主导产业骨干企业配套,且产品配套率达70%以上的项目,参照主导产业项目进行扶持。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8000 万元以上(含8000 万元)的,给予企业500 万元的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一次性设备投资5000 万元—8000 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贴息或补助。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 万元以上的GMP 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6%给予贴息或补助。

 

奖励

    工业发展奖。完成年度工业发展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县、城区,给予一等奖200 万元、二等奖100 万元、三等奖50 万元的奖励。

   工业园区发展奖。对发展快、成绩优秀的工业园区给予奖励:

   给予市管开发区一等奖100 万元、二等奖60 万元、三等奖30 万元的奖励;

   给予县、城区工业园区一等奖50 万元、二等奖30 万元、三等奖20 万元的奖励。

   强优企业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200 亿元、3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400 万元、600 万元的奖励。授予获奖企业“南宁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

导班子。

   优秀工业企业家奖。每年评选 10 名优秀工业企业家,每人奖励10 万元,并授予“南宁市优秀工业企业家”荣誉证书。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工业企业家的,授予“南宁市明星工业企业家”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 万元。

   技术创新企业奖。获市技术创新企业标杆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获市技术创新优秀企业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重大项目进度奖。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

   企业节能奖。重点耗能企业在上年度工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考评为完成等级的,每家企业奖励3 万元;考评为超额完成等级的,每家企业奖励5 万元。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土地优惠政策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单独供地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土地指标不足的,可在每年预留20%以上由市委、市政府统筹用于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调剂解决。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投资方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款50%的首付款,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分期缴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前五年可按实际缴纳租金10%—30%奖励投资方。

  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的,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4年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4〕17号)的有关规定从优给予补助。

  符合我市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的重大招商项目,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的通知》(南府办〔2014〕13号)的有关规定优先享受用地出让扶持政策。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择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

 

 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鼓励建设标准厂房。符合占地 15 亩以上或厂房面积20000 平方米以上等相关条件的标准厂房项目,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建设补助(2014 年承担市里下达任务除外)。一层按3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二层按5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三层按8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四层及以上按1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鼓励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1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 年的补助,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 万元。

        鼓励生产制造类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对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2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