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民发[2011]9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规定,自20118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这次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对象范围,是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申报、调查和审定。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身份核查认定,主要以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一)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初审把关。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四)材料复核。以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由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会审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申请人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经会审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六)建立档案。会审认定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同时采集申请人电子照片,并将采集的信息数据和电子照片统一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后逐级上报。

  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要建立健全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档案,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信息一样实行数据更新动态管理。核查认定工作所需资料表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七)数据统计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20111020日前将本市所辖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保201112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已经认定的每一名对象手中。

       今后各地在年底报送当年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核查认定工作需要把握的问题

  (一)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和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年龄的认定。年龄的认定以本人现持有的身份证为准,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相符的,以身份证为准。201181日前年龄满60周岁的列入此次认定范围。

  (三)对服义务兵役年限的认定。服义务兵役年限的认定以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为准,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相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

  (四)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认定。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由本县2名以上(含2名)已认定的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战友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经费保障

        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渠道发放。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