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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人民陪审员制度

作者: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高济昌      来源:中国审判网 

人民陪审制度推动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也给审判机关司法公开、公正增加了透明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性文件。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标志我国民主法制步入文明阶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强调审判公开、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

人民陪审员是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型社会。不难看出,我国的和谐问题本质上是由经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引起的,由于制度的变迁带来利益结构的调整,必须借助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才能显示出和谐社会的宽容、平等、公平、人性化的观念得以制度化。实践告诉我们,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民主法制建设中,建立利益整合机制中,再现法治要求司法公正在社会发展中产生了巨大推动力,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的实际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的猜疑和误解,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更加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更加重视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期待,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在审判工作中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见人民陪审员在法律中已确定了地位和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动态实践中,时刻用他的自身价值和功能服务社会,通过全面合理有效地调整来实现社会秩序稳定,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氛围。

人民陪审员在和谐社会中必须实现法律理念的更新

社会本质是“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价值核心和社会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把社会各种利益均衡通过民主法治机制规范合理安排,形成执法者和公民的法律理念突出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人,才能形成和谐社会良好状态,加快实现法律理念的更新,时刻促进法官、陪审员道德观念相统一,在司法服务中为公民提供发展空间,形成各种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案了事了的利益格局。

首先,人民陪审员要树立人性尊严的理念。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权力是使广大人民获得利益和幸福,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力,是国家赋予每个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每个人民陪审员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切实把执法为民思想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急需的问题入手,不断推出便民利民的措施,时刻用“亲和力”来调解和解决纠纷,以实际行动体现执法理念,保障公民的主体地位时刻在法治中运作,莫建芳在南宁发展论坛《审判工作与和谐司法》一文阐述“这一次改革的伐果既要体现现代司法体制的先进性,又要符合中国国情,能在我国土壤中生根开花,真正发挥司法机关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效能”。从而形成有理辩在法庭中,案件事实查清在法庭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中,依法裁决在法庭中,最后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真正取得普法与执法双赢效益。

其次,人民陪审员要树立公民权利本位的理念。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更主要是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法律不仅是国家对社会和公民的管理和控制,更主要的是为维护公民的利益提供有力保障,在这种形势下,人民陪审员要时刻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这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陪审员形象有机结合,是公正意识和案件质量第一观念结合体,所以我们广大人民陪审员要时刻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处理好当事人双方利益,使他们高高兴兴离开法庭,握手言好,揭示司法权威并不依赖强制手段而控制,从而形成信从力量促进信服良好氛围,使执政党在司法建设中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中政通人和社会发展局面。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建立科学、务实、有效转化工作机制。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应时刻以畅通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意、引导民意、顺应民意为出发点,有效提高裁判结果的说服力,为和谐社会所用。广东、山西等地相继选任专家人民陪审员取得明显社会效果,中国法院网刊载《佛山22名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知产审判》,《山西晩报》刊载《人民陪审题员要选专家型人才》,《齐齐哈尔中院邀请专家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等,这一切充分见证了学者的努力以及理论和实践将为陪审工作创新发展带来新动力,又为陪审员制度规范化带來新益处。所以最高法院课题招标应向陪审员倾斜。高慧君在广西民族大学学报《高校学科人才內涵建设探析》一文阐述的“该层次人才有较好的学术、科研功底,有能力协助高端人才开展工作,也可独立承担地方性重大纵向、横向课题研究工作” ,实践见证专家和学者人民陪审员有经验与智慧,又有阅力与热情,将在各级法院全方位落实两个民主贯彻审判中,用自己的正能量体现民意,用自己的科研功底体现制度符合国情,成为新时期“百姓的代言人”。

人民陪审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产物,充分标志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入文明阶段。回顾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历史上在抗日根据地政府颁布了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文件,有利于保护人民民王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对于抗日根据地诉讼制度发展起到了堆动作用。陪审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在政治上、民主监督和保证司法公正方面取得显著成绩。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以立法形成阐述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创造性拓展了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定位,在实践操作中丰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运作机制,揭示了人民陪审员执法权力和义务。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都按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推荐人大任命人民陪审员经过培训全部任职,这一批来自各条战线的不穿警服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作用,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來源不明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減刑假释和帮教案件,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调研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大塘法庭的“族老”调解方式,西乡塘区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进社区”、“法律宣传点”、“12、4法制宣传日”等普法宣传活动,使法院审判工作更贴近群众,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等。这一切充分见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是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群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将对我国法律观念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决定》这样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是司法改革新创举,将有利推动新一轮陪审工作步入新台阶”,从而促使人民陪审员更好发挥在角色定位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时效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