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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届二次(88号)提案 (蔡青松、吴荣信、毛爱民)关于监察局对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实施监察的建议

关于监察局对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实施监察的建议

    根据《行政检查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是政府实现部门职能、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和所蕴涵的巨大商机,采购过程中“权钱交易”的现象不断发生,加之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都还不成熟,腐败问题比较严重。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主体符合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充分履行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和参与监督政府采购全过程,无疑对于廉政建设是十分有益的。

    一、成立专门的监察小组,专人对口负责。

    二、熟悉政府采购的程序, 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督察不能流于形式,要求采购代理人提供项目的产生、审批、委托采购、采购条件书、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情况,中标结果,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汇总。重点督察程序是否合法,招标文件是否有歧视或限制其他投标人,采购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真正引发竞争等

    三、综合分析: 将采购代理公司提供的数据汇总,进行数据分析,重点查看采购公告、中标公告,开标记录,中标结果。通过分析可得到一些印象和线索:采购是够公开;有无采购人和供应商串通投标;有无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抬高物价,损害国家利益; 有无限制竞争等。

    四、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投诉,应当认真研究,并对接受质疑和投诉的部门在处理质疑和投诉实施监察。

    五、通过跟踪政府采购数据分析,质疑、投诉的处理,显然能够发现问题,再依据《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权限,调查处理。

 

                       提案人签名:蔡青松

                                   吴荣信

                                   毛爱民

 2017年2月21日